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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本报从重庆市铜梁区政府获悉,由于发生推土机后溜致1人死亡的车辆伤害事故,重庆贤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近日被罚30万元。

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应急罚〔2023〕执4-1号显示——

被处罚单位:重庆贤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BXUL0C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于琴

违法事实:2023年7月22日18时许。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安全村8队辖区,由重庆贤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路基土石方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因推土机后溜致人死亡的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贤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推土机牵引重物时,应设专人指挥,危险区域内不得有人,在坡道上牵引时应用牵引杆连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反公司操作规程的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二:4份事故现场照片,证明重庆贤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2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8份,证明重庆贤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推土机牵引重物时,应设专人指挥,危险区域内不得有人,在坡道上牵引时应用牵引杆连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反公司操作规程的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证据四:《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贤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2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府〔2023〕113号),证明区政府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你公司立即组织救援,善后赔偿到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真整改安全管理问题,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从轻处罚,罚款叁拾万元(小写: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天眼查显示,重庆贤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3日,注册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9号3幢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BXUL0C,法定代表人为夏于琴。(文|中国基建报 沈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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